南樂縣醫保局關于對南樂縣??版傂l生院的行政處罰決定
南樂縣醫療保障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樂醫保處〔2024〕011號
當事人:南樂縣??版傂l生院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任建軍 證件類型:身份證
證件號碼:
地址:??版偢?敖?/p>
2024年7月3日,根據全市規范使用醫?;稹袄麆π袆印惫ぷ鞣桨敢?,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我局在集中檢查中發現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該院存在過度檢查、重復收費違規問題的行為,共涉及違規金額28826.5元。因該醫院過度檢查、重復收費行為造成醫?;饟p失,我局于2024年9月6日予以立案調查。
2024年9月13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該醫院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任建軍進行了詢問調查,據調查,該醫院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存在過度檢查、重復收費違規行為,共涉及統籌基金21144.24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未發現違規行為;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涉及違規金額28826.5元,違規統籌基金21144.24元,未發現職工違規行為。
2024年10月21日,本案調查終結,本案自立案調查以來,調查程序均按法律規定進行,程序合法,通過調查取證,所有證據相互印證,該醫院過度檢查、重復收費違規問題造成醫?;饟p失的行為違反了《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該醫院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2、詢問調查筆錄一份;
3、濮陽市醫療保障基金檢查情況反饋表、違規問題及退回清單表及明細;
4、2022年至2023年住院匯總表;
5、南樂縣定點醫療機構2021年至2023年住院統籌報銷明細表。
6、2021年5月1日后的違規匯總表。
依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二)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費;(三)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六)將不屬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之規定,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辦法》第八條第(七)項等相關規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確定為從輕處罰。
對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意見的采納情況及理由: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10月18日向當事人南樂縣??版傂l生院送達了《南樂縣醫療保障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樂醫保罰告字〔2024〕第011號),依法告知當事人已查明的違法事實和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同時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以及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
從輕、減輕處罰的理由:南樂縣??版傂l生院在收到南樂縣醫療保障局醫?;饘m棛z查情況反饋后,積極配合,及時整改,主動退回違法使用的醫?;?。符合《河南省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則》第八條第(五)項“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違法材料的”規定
根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二)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費;(三)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六)將不屬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之規定,參照《河南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條“初次違法且造成醫?;饟p失占檢查處理周期醫?;鹬Ц额~0.5%以下且未發現以騙取醫?;馂槟康?,及時改正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約談有關負責人;造成醫?;饟p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的罰款”等相關規定,本機關決定責令你單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約談相關負責人,退回違規使用的醫療保障基金21144.24元,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處違規醫療保障基金1倍罰款,計21144.24元。
南樂縣??版傂l生院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合計人民幣貳萬壹仟壹佰肆拾肆元貳角肆分(21144.24)繳納至銀行:濮陽市南樂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戶名:南樂縣非稅收入集中匯繳專戶,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南樂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南樂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南樂縣醫療保障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