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樂縣醫保局關于對南樂民康腫瘤醫院的行政處罰決定
南樂縣醫療保障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樂醫保處〔2024〕003號
當事人:南樂民康腫瘤醫院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劉培方 證件類型:身份證
證件號碼:
地址:南樂縣倉頡路東段時代新城西100米路北
2024年3月3日至2024年3月5日,濮陽市醫療保障局組成檢查組對南樂民康腫瘤醫院進行了檢查,發現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該院存在超標準收費、限制性藥品、重復收費行為,共涉及違規金額737219.68元,違規醫?;?25863.73元。2024年6月26日,我局收到濮陽市醫療保障局移交的南樂民康腫瘤醫院檢查情況相關材料,因該醫院超標準收費、限制性藥品、重復收費行為造成醫?;饟p失,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予以立案調查。
2024年7月23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該醫院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劉培方進行了詢問調查,據調查,該醫院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存在超標準收費、限制性藥品、重復收費違規行為,共涉及醫?;?25863.73元,其中城鎮職工違規醫?;?3453.82元,城鄉居民違規醫?;?02409.91元。
2024年8月20日,本案調查終結,本案自立案調查以來,調查程序均按法律規定進行,程序合法,通過調查取證,所有證據相互印證,該醫院超標準收費、限制性藥品、重復收費違規問題造成醫?;饟p失的行為違反了《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該醫院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2、詢問調查筆錄一份;
3、濮陽市醫療保障基金檢查情況反饋表、違規項目明細;
4、該院住院費用匯總表;
5、現場檢查通知書、2024年醫?;鸪椴闄z查情況反饋。
依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二)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費;(三)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六)將不屬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之規定,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辦法》第十條、第五款等相關規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確定為從重處罰。
對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意見的采納情況及理由: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8月30日向當事人南樂民康腫瘤醫院送達了《南樂縣醫療保障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樂醫保罰告字〔2024〕第003號),依法告知當事人已查明的違法事實和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同時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以及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
根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二)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費;(三)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六)將不屬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之規定,參照《河南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項、第二款、第五條“造成醫?;饟p失占檢查處理周期醫?;鹬Ц额~2%以上,且未發現以騙取醫?;馂槟康牡?,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約談有關負責人,責令退回,并處造成損失金額2倍的罰款。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鹗褂玫尼t藥服務”等相關規定,本機關決定責令你單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約談相關負責人,退回違規使用的醫療保障基金525863.73元,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2倍罰款,計1051727.46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合計人民幣壹佰零伍萬壹仟柒佰貳拾柒元肆角陸分(1051727.46)。繳納至銀行:濮陽市南樂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戶名:南樂縣非稅收入集中匯繳專戶,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南樂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南樂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南樂縣醫療保障局
2024年9月18日